滕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滕征公告〔2025〕11号)
发布时间:2025-08-25 22:53:57

  

滕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滕征公告〔2025〕11号)

  2025年8月4日,滕州市2025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滕州市2025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D〔2025〕14号)批准征收土地4.6416公顷(本公告附件)。

  (一)费用拨付。本机关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组织财政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组织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二)不动产登记。土地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和本公告直接办理不动产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三)交出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腾退交出土地。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 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期满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